國家發改委網站4月6日消息,國家發改委發布《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其中提到,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需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通過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辦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原文如下: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促進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科學合理利用能源,加強用能管理,推進能源節約,防止能源浪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管理的在我國境內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本辦法所稱節能審查,是指根據節能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等,對項目能源消費、能效水平及節能措施等情況進行審查并形成審查意見的行為。
第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意見是項目開工建設、竣工驗收和運營管理的重要依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需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通過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四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相關工作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部門預算,并按照規定程序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對項目進行節能審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制定節能審查的相關管理辦法,組織編制技術標準、規范和指南,開展業務培訓,依據各地能源消費形勢、落實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控制化石能源消費、完成節能目標任務、推進碳達峰碳中和進展等情況,對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項目的節能審查工作進行督導。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根據本地節能工作實際,對節能審查工作加強總體指導和統籌協調,落實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強化能耗強度降低約束性指標管理,有效增強能源消費總量管理彈性,控制化石能源消費,堅決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盲目發展。
第七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由地方節能審查機關負責。節能審查機關應當制定并公開服務指南,列明節能審查的申報材料、受理方式、審查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為建設單位提供指導和服務,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上級節能審查機關應加強對下級節能審查機關的工作指導。
第八條 節能審查機關與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為不同部門的,節能審查機關應與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加強工作銜接,重大高耗能項目節能審查應征求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意見,并及時將本部門節能審查實施情況抄送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
第九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需取得省級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核準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的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省級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建設地點、主要生產工藝和設備未改變的改建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后年綜合能源消費增量計算,其他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后年綜合能源消費量計算,電力折算系數按當量值,下同)10000 噸標準煤及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節能審查由省級節能審查機關負責。其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節能審查管理權限由省級節能審查機關依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 1000 噸標準煤且年電力消費量不滿500 萬千瓦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涉及國家秘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用能工藝簡單、節能潛力小的行業(具體行業目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適時更新)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可不單獨編制節能報告。項目應按照相關節能標準、規范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應對項目能源利用、節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進行分析。節能審查機關對項目不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不再出具節能審查意見。
單個項目涉及兩個及以上省級地區的,其節能審查工作由項目主體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省(區、市)省級節能審查機關牽頭商其他地區省級節能審查機關研究確定后實施。打捆項目涉及兩個及以上省級地區的,其節能審查工作分別由子項目所在省(區、市)相關節能審查機關實施。
第十條 地方可結合本地實際,在各類開發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實施區域節能審查,明確區域節能目標、節能措施、能效準入、化石能源消費控制等要求。對已經實施區域節能審查范圍內的項目,除應由省級節能審查機關審查的,節能審查實行告知承諾制。區域節能審查具體實施辦法由省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依據實際情況制定。